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同意系統(tǒng)自動生成的《資產受讓須知與承諾》的所有內容。
1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在掛牌公告期間已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了全面了解, 一經(jīng)遞交受讓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,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資產轉讓的所有內容及程序,完全了解與認可轉讓標的狀況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內容,并自行承擔受讓標的所帶來的一切風險和后果;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轉讓標的為由退還轉讓標的,否則將視為違約;非因轉讓方原因所引發(fā)的風險因素,由受讓方自行承擔。
2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署《資產交易合同》及合同附件。
3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《資產交易合同》簽訂日起3 個工作日內,一次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山東權交易中心指定賬戶。
4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在付清所有款項后5個工作日內,與轉讓方在標的物現(xiàn)場按現(xiàn)狀進行資產交割,同意將交易價款由產權交易中心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。
5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約定期限完成轉讓標的交割的,每逾期1天,按轉讓價款的1‰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。逾期超過10天的,轉讓方有權解除本合同,受讓方按交易保證金金額承擔賠償責任,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違規(guī)違約造成的損失的,轉讓方可以向受讓方進行追償。
6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《資產交易合同》生效之日起30個日歷天內,完成該資產包區(qū)域內全部標的的拆除、運輸及現(xiàn)場清理平整工作。
7、意向受讓方須承諾,自行準備拆除、裝卸、運輸?shù)绕骶吲c機械等。 |